國家標準銀GB/T 4135—2002
2009-03-26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銀Silver
GB/T 4135—2002
代替 GB/T 4135—1994
2002-09-17發(fā)布 2003-04-01 實施發(fā)布
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
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
前言
本標準是對GB/T 4135—1994《銀錠》的修改,本標準等效采用ASTM B413—1997a《精煉銀》標準。與GB/T 4135—1994相比,本標準做了如下修改:
——將標準名稱改為銀。將原牌號Ag-1改為IC-Ag99.99、Ag-2改為IC-Ag99.95、Ag-3改為IC-Ag99.90;
——在標準中加入了粒狀銀。相應規(guī)定了粒狀銀的物理規(guī)格、檢驗規(guī)則和包裝要求;
——Ag99.99牌號中新增Pd、Se、Te三個雜質要求,降低雜質Bi限量;Ag99.95牌號中降低Bi、Fe限量,放寬Pb限量,Cu限量不變;Ag99.90牌號中新增規(guī)定Bi、Fe、Cu、Pb四種雜質要求,并將Ag含量由99.9%提高到99.90%;
——本標準的銀規(guī)格采用了白銀國際市場的通用要求。
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/T 4135—1994。
本標準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(yè)協(xié)會提出。
本標準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(yè)標準計量質量研究所歸口。
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:中國有色金屬工業(yè)標準計量質量研究所、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、沈陽興冶工貿科技有限公司、河南豫光金鉛股份有限公司。
本標準主要參加起草單位:大冶有色金屬公司、白銀有色金屬公司、株洲冶煉廠、昆明貴金屬研究所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范順科、宋文代、李曉麗、張衛(wèi)國、楊麗娟、王青、趙永善、鄭建安、孔祥圣、李敦華、邱紅蓮、張泉。
本標準委托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銀
1.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銀的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儲存和質量證明書。
本標適用于以各種含銀原料生產銀原料生產銀。該產品主要用于電氣、電子工業(yè)、照明業(yè)、珠寶裝飾業(yè)等。
2.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承受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改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。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 1250—1959 極限數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。
GB/T 8170—1997 數值修約規(guī)則
GB/T 110671 銀化學分析方法
3.要求
3.1 產品分類
銀按化學成分分為三個牌號:IC-Ag99.99、IC-Ag99.95、IC-Ag99.90。
3.2化學成分
3.2.1銀的化學成分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表

3.2.2需方如對銀的化學成分有特殊要求時,可由供需雙方商定。
3.3物理規(guī)格
3.3.1銀呈長方形錠狀、梯形錠狀、棒狀或呈粒狀。
3.3.2每塊銀錠重:15Kg±1Kg、25Kg±1Kg、32Kg±1Kg、37Kg±1Kg或其他規(guī)格:每袋銀粒重20Kg±1Kg、25Kg±1Kg或其他規(guī)定。
3.3.3銀錠重以單錠為單位按GB/T 8170規(guī)定修約到0.1g。
3.3.4供需雙方協(xié)商可生產其他規(guī)格的銀。
3.4表面質量
3.4.1銀錠表面應平整、潔凈,不得有夾層、冷隔、夾雜物、空洞和裂紋。
3.4.2銀錠頂端縮坑不得大于:長10mm,寬3mm,深5mm。
3.4.3銀錠頂端切口高度不得超過端面5mm。
3.4.4銀錠表面不得有機械或手工加工的痕跡(切口及處理表面例外)。
3.4.5銀粒中不得有外來夾雜物。
4.試驗方法
4.1銀化學成分的仲裁方法按GB/T 11067的規(guī)格進行,銀中Pd、Td、Se的仲裁按供需雙方認可的方法進行。
4.2銀的物理規(guī)格用相應精度的檢測器具進行檢驗。
4.3銀的外觀質量用目視檢測。
5.檢驗規(guī)則
5.1檢查和驗收
5.1.1銀應由供方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進行檢驗,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規(guī)定,并填寫質量證明書。
5.1.2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(guī)定進行檢驗,如認為檢驗結果與本標準或訂貨合同的規(guī)定不符時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30d內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雙方協(xié)商解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樣在需方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。
5.2組批
銀應成批提交檢驗,每批應由同一牌號或同一次的銀組成。
5.3檢驗項目
5.3.1化學成分按批檢驗。
5.3.2銀表面質量逐錠或逐袋檢驗。
5.4取樣方法
5.4.1銀錠化學成分仲裁取樣方法(銀棒仲裁取樣方法參照銀錠執(zhí)行)
5.4.1.1每批按銀錠數的10%取樣,但不得少于一錠。特殊情況下,可逐塊取樣。取樣時,銀錠表面不得有灰塵及油污等外來物。
5.4.1.2單錠取樣方法:在錠的兩個大面上做對角線,其中心點距兩邊頂角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處為取樣點,共取8點,如圖1(a)所示。
5.4.1.3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錠取樣方法:取樣點按4n(n為錠數)規(guī)定進行。將銀錠平行排列成長方形,在每個錠的兩個大面上,做邊長的平行線,將錠寬分成3等分,再做兩個面的對角線,平行線與對角線相交處為取樣點。如圖1(b)所示。
(a) (b)
注:A為一面的取樣點,B為另一面的取樣點。
圖1
5.4.1.4試樣的制備
用直徑12mm鉆頭鉆取試樣,鉆取深度不小于錠厚的三分之二,將取得的鉆屑經磁鐵處理后混勻,用四分法縮分至不少于300g,分為3份(每份100g),一份由供方保存,一份由需方保存,一份仲裁分析用。
5.4.2銀粒的成分仲裁取樣方法
按銀粒袋數的10%取樣,將抽樣的每袋銀粒分別倒在清潔的平面上,鋪成厚度不大于5cm的長方形平面。將平面等分成20個格(見圖2)。用清潔的取樣工具從每一格中,隨機抽取等量試樣,將試樣集合在一起,總量不少于400g,經混勻縮分后分成3份(每份100g),一份由供方保存,一份由需方保存,一份仲裁分析用。
圖2
5.5檢驗結果的判定
5.5.1化學成分仲裁結果與本標準3.2條不符時,該批判為不合格。
5.5.2表面質量檢驗結果與本標準3.4條不符時,按錠或袋判為不合格。
5.5.3化學成分檢驗結果的數值修約,按GB/T 8170中第3章的規(guī)定進行;修約后的數值的判定按GB/T 1250中5.2.2的規(guī)定進行。
6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儲存和質量證明書
6.1標志
6.1.1每塊銀錠表面應澆鑄或打印上商標、牌號和批號。
6.1.2銀粒在包裝袋上應牢固地標出生產廠名稱、商標、牌號、批號以及每袋凈重和毛重。
6.2包裝
6.2.1銀錠用木箱包裝、內襯防潮紙。
經供需雙方協(xié)議,銀錠也可不包裝或采取其他方式包裝。
6.2.2銀粒采用雙層工業(yè)用塑料袋包裝(內層用聚乙烯,外用防潮聚丙烯袋)。如需方對銀粒包裝有其他要求,可由供方雙方商定。
6.3運輸和儲存
運輸與儲存時,不得損壞,污染產品。
6.4質量證明書
每批銀應附質量證明書,注明:
a) 生產廠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傳真;
b) 產品名稱和牌號;
c) 批號;
d) 凈重和件數;
e) 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及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印記;
f) 本標準編號;
g) 生產日期
訂貨單(或合同)內容
本標準所列材料的訂貨單(或合同)應包括下列內容:
a) 產品名稱
b) 牌號
c) 數量
d) 雜質含量的特殊要求
e) 尺寸要求
f) 包裝要求
g) 標準編號
h) 其他
國家標準銀GB/T 4135—2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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